第六条

有效

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等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管理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