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