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未申请办理船舶编号、未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未有乘载人员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