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搜救第四十条有效接到水上搜救指令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执行指令,并及时向水上搜救机构报告联系方式和动态;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报告。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水上搜救机构以及现场指挥人员的协调和指挥;未经水上搜救机构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的,不得擅自停止搜救行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