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搜救第三十九条有效水上搜救机构接到求救信号或者水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并根据险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水上搜救和采取措施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