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搜救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工作。水上搜救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海事、渔业、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卫生健康和部队等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水上搜救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