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的船舶航行、船舶停泊和作业、船舶和船员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