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水上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了解船舶登记、船员管理等有关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具备条件的地区,公安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