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乡镇渡口的渡工、渡船管理和渡运水域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管辖区域内的公益性乡镇渡口建设维护、渡船更新维修等费用,并逐步提高和改善渡工的待遇;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渡运公交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