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报告等中介服务材料。

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