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