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第五条有效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从事涉及计量的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