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从事涉及计量的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