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