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和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他经营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批准的收购单位购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