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和利用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