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在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进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修建工程设施,不得破坏其原有生态功能。
在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或者土地利用和其他开发行为,如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