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站点建设与保护第九条有效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气象主管机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