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