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