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备案审查工作部门、机构的联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