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对不按本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对拒不向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拒不执行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