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五章 处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可以同时抄送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