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向其反馈审查研究情况,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