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问题,但存在其他倾向性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