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五章 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将审查研究意见交制定机关纠正。制定机关不纠正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