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将审查研究意见交制定机关纠正。制定机关不纠正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