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四章 审查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适时向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了解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