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涉及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和政策调整、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普遍性问题的,可以一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