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办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和职责分工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