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