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并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