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