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