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三条有效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给业主计息。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