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