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