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