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