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