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