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破坏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