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教育、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在市级以上青少年科学技术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校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