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应急、气象、地震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气象和防震减灾等方面的科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