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