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