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