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林木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