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林木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