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隐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