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区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生规模。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课程,开展上岗、转岗、技能提升等各类培训。

鼓励养老机构与相关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培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养老服务人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