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四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康养产业发展,鼓励开发具备医疗、健康、养生、养老、教育、娱乐、旅游等功能的康养产业项目,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