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病床。

鼓励中医(蒙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

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安宁疗护病区或者安宁疗护床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