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病床。鼓励中医(蒙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安宁疗护病区或者安宁疗护床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