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